《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》的政策解读
一、政策出台的目的。为贯彻落实“房子是用来住的、不是用来炒的”定位,支持引进人才和本地居民的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,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,因城施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。在坚持调控不放松的同时,市住建局、市发改委、市资规局、市金融局联合发布了《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》。
二、主要条款说明
(一)第一条 支持人才刚性住房需求
原政策:2021年9月18日,我市印发了《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及人才落户政策的通知》,规定了落户人才和未落户人才的购房条件。
现政策:为支持人才刚性住房需求,本通知恢复执行省里人才购房政策:一是落户我省的引进人才在我市购买住房,自落户之日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,即拟新购买住房的套数+原有住房套数≦2套。二是未落户的人才,在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我省无自有住房的前提下,提供本人或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,可在我市购买1套住房。
(二)第二条 满足合理购房信贷需求
原政策:一是关于住房商业性贷款,2017年5月10日,我市印发实施细则规定:居民在本市购买第二套商品住宅,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,申请商业性个人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70%。二是住房公积金贷款,原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0%。
现政策:为满足合理购房信贷需求,本条款规定:对申请商业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但未结清原有住房贷款的,首付比例不低于50%。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住房,属首次购房或已结清原有公积金贷款的,首付比例不低于30%。
(三)第三条 改善商品住房市场供应
原政策:一是关于2017年4月14日后购买住房再转让:2017年4月14日,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发文规定:自文件印发之日起,居民家庭新购买的第2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,须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;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,须取得不动产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。2017年9月20日,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,将新购买的住房限制转让年限暂统一提高到5年执行。二是对以招标、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保证金,我市原规定为起拍价的全额。
现政策:一是对转让年限的计算起点进行调整,即从原规定的取得不动产证的时间为起点改为合同购案时间为起点,其中2017年4月14日至9月20日购买的住房,因备案时间已满2年,故取得不动产证后可上市交易。二是对以招标、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保证金,现调整为不低于土地评估价的60%。
(四)第四条 完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政策
说明:对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,市发改、市住建部门将指导开发企业合理申报商品房销售备案价格。
(五)第五条 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。
说明:本条款主要是在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同时,优化资金支付的流程。
(六)第六条规范商业、办公类项目建设销售管理
说明:本条主要是对琼自然资规〔2021〕12号文出台前后的商业、办公类项目,区分“在建未售”“已批未建”“未批未建”等各类项目具体实施,进一步明确商业、办公类项目的建设、销售管理相关工作。
三、本通知的执行时间及解释部门。
说明:本通知自公布之日(即2022年5月15日)起实施。本通知发布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适用本通知。本通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。
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2022年5月15日